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男右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卅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八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八
九、四二九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撥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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