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柯素梅 被告 徐華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