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陳家添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
721元(計算式:626,484元+36,237元=662,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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