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876號聲請人 劉梅英 相對人 宋榮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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