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604號

原告 賴韋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柄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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