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78號
原   告  郭岳翰
被   告  蔡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壹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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