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