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12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73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