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1028號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段00號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住○○市○○區○○街○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沈楹棟 住○○市○○區○○路000號債務人 王興光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OOOO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