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9,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