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13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湯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