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未成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9號聲請人 林若雅 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宜樺 、 林振貴 間選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陳報相對人莊宜樺目前之聯絡方式,及相對人林振貴於大陸地區之住居所地址、聯絡方式與其相關戶籍資料。
二、聲請人林若雅之親屬關係系統表(即以聲請人及其父林振貴、母莊宜樺為主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三、聲請人林若雅民法第1094條第1項法定監護人(即林若雅之兄姐及法律上父林振貴、母莊宜樺方面之內、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