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流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 劉順法 、 劉嘉峰 、 雷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是否請求㈠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劉順法、劉嘉峰連帶給付新臺幣15,738,566元,及如附表二甲至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劉順法、劉嘉峰、雷淑惠連帶給付新臺幣5,000,000元,及如附表二辛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附表己部分,依貴公司提出帳務查詢結果,其中300,000元
部分,上次收息日為111年2月4日,預定收息日111年3月4日,則該300,000部分請求自111年1月4日起算利息,自111
年2月5日起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台東初鹿乳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