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劉玉芳劉記 食品行被告洛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洛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3,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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