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鑾
      薛鵬和
       許國男
       葉建宏
       黃明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鑾 、許國男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薛鵬和、葉建宏、黃明源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台幣陸佰柒拾元、賭具四色牌壹拾貳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增載如下:
(一)被告黃鑾於民國100年間,曾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士簡字第35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
5,000元確定,竟不知悔改,再犯本賭博罪。
(二)被告許國男於101年間,曾因犯賭博罪,經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72號緩起訴處分確
定,竟不知悔改,再犯本賭博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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