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孟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孟緯於107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11月13日止。詎料債務人林孟緯於108年12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孟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162,48││12月14日起││以內者,按年利│││4元││││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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