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42號
第133號第134號第163號第272號第325號第339號第384號第489號第490號第502號第549號第618號第644號第809號第919號第1063號第114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66號
第18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育翔
陳宥宏
(現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丘崑佑
劉易昌
黃詩婷
李冠霆
尤信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9提款時間欄所載「110年7月3日」,更正為「109年7月3日」;附表二編號10提款時間欄①所載「110年7月3日10時39分許」,更正為「109年7月3日10時29分許」;附表二編號10提款時間欄②所載「110年7月8日」,更正為「109年7月8日」;附表二編號10提款時間欄③所載「110年7月14日」,更正為「109年7月14日」。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佳琪法官葉培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