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恬 律師被告 盧馮琇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美華 被告 盧美玉
盧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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