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仝慶彬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仝慶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具保人仝慶彬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