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О號
原處分機關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監理所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嘉監五字第裁七0-L0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嘉義市警察局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嘉市交警字第L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處罰鍰新臺幣陸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因闖紅燈經吊扣駕照三月,期間自五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止,而於吊扣駕照中復因駕駛行為,為警舉發,本人認繳交闖紅燈罰款即為已足,應毋庸以駕駛執照於吊扣中仍駕車而處以罰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九時十八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遊覽客車於臺十七線東港下廓路口闖紅燈一情,業據異議自白不諱,此有車輛所有人告知違規駕駛人切結書一紙附卷可參,異議人並自願選擇吊扣駕照三月之處分,而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至九十年八月十三日止吊扣駕照此有違規駕駛人捨棄聲明異議切結書、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駕照執行吊扣執行單、汽車駕照基本資料各一紙附卷可參,而被告於吊扣期間即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七時四十五分許,於嘉義市○○路○○街口駕駛車號00-000號大客車,此有嘉義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附卷可查,被告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大客車,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之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所列之標準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吊銷駕照,原處分機關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自有未合,且其疏未援引前開條例吊銷異議人駕照亦有未洽。是本件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裁定有所不當,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依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規定,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