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簡文玲 債務人 葉柏宗 債務人 施桂花
一、債務人葉柏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應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葉柏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施桂花給付之。
債務人葉柏宗、施桂花如不同意上開給付之金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