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  李承訓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月17日上午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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