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86號聲請人 程素娟 相對人 林婉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陳明提示日期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則本件關於利息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餘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68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1│104年1月9日│1,000,000元│104年3月9日│0000000│├──┼───────┼────────┼───────┼───────┤│002│103年10月9日│1,000,000元│104年3月9日│0000000│├──┼───────┼────────┼───────┼───────┤│003│104年1月8日│1,500,000元│104年3月31日│0000000│├──┼───────┼────────┼───────┼───────┤│004│104年4月7日│2,600,000元│未記載│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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