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蕭宇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宇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宇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66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鄭富城
法 官葉力旗
法 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