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710號債權人 黃宗吉 債務人 包富盛
鄞志宏
一、債務人包富盛、鄞志宏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包富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