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4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茂光
王毅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徐靜雄
曹恩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34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
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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