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誠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5行關於「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某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某時許」。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5行關於「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某時許」之記載,對照理由欄內之說明,顯係「於民國106年8月28日某時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媖
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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