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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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債權人 戴林雪信 債務人 陳奇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奇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確切之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部分之匯款非本案之債權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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