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
抗告人 劉品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抗告,未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
抗告人 劉品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日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4號裁定提抗告,未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