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起訴時」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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