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上訴人 徐盛永 被上訴人 余煦成
余金土 余 范有妹 余銀嶺 余春香 余鉅業 余海業游 余綢妹 簡秋蘭 李余靜妹 陳余喜妹 張先得 張先治 張先東 張先佩 劉丹妮 彭鈺茹 陳建安 陳美錦 陳美光 黃凱茵 黃凱潔 余盧萱妹 余翰成 余啓成 余亮成 余建業 余廣業 余雪枝 余 劉和妹 余樹業 余錦業 余玉群 余玉蘭 余玉美 余玉雲 余玉珠 余毅成 余敏華 余鈞業 余萬成 陳林雲娥 余玫萱 余炫業 余樞業 余玉琴 余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6萬5,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3,5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