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湖秩字第8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王三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8月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61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王三慶不罰。
理由要領
一、本件移送意旨如下: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6月9日(詳細時
間不詳),在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以
個人臉書帳號「 王赭 」於網路上散布「不到一分鐘必須完成
一人投票!再次證明『電腦灌票』…就是要用跨過89的數字
來羞辱韓!!」等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訊息),涉有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者行為,移請依法裁處。
二、違法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其違法事實,這
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的法
律要求。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的違法
散佈謠言行為,其要件有三:第一是須有謠言,這是指必須
存在欠缺事實根據,但卻在社會大眾間傳遞的訊息;第二是
散佈,這是指將謠言傳遞給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第
三是「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這則是指散佈謠言的結果,
將足以造成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寧靜感受到謠言的威脅或侵
害。究竟社會大眾會不會感到生活安全寧靜感受到威脅或侵
害,涉及到一個社會的民主及資訊開放程度、謠言內容的屬
性以及謠言散佈的實際情形等整體情況,並無法一概而論。
三、大體來說,社會的民主及資訊開放程度越高、謠言內容越具
有政治取向,以及謠言散佈的實際情形越有限的,就越難認
為社會大眾的生活安全寧靜感足以受到謠言的威脅或侵害。
畢竟在一個成熟民主、資訊開放的社會中,社會大眾對於各
種多元不同的聲音,早已習以為常,對於某些言論背後的政
治性立場,也能相對理解。此時,社會大眾於面對謠言時,
或許一笑置之,或許透過既有的資訊查證工具,可以很快地
查證檢核謠言的真實性,自然就不會有生活安全寧靜感遭到
威脅或侵害的感覺。這樣也能夠使違法散佈謠言的處罰,得
到有效的合憲性控制,不致於違反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四、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及說明,現在可以來看看本件移送事實
:系爭訊息內容中提到「邪惡的冥黨」、「邪惡的 李進勇
、「就是要用跨越89的數字來羞辱韓!!」,這完全顯示出
系爭訊息有著高度的政治取向,也對於其政黨支持立場展露
無疑。其次是系爭訊息中明白揭示了對於投票結果質疑的論
證:「939,090張票÷1823投票所。再÷8小時=64人」、「
一小時64人,換句話說,不到一分鐘必須完成一人投票」,
這使得系爭訊息的謠言性質也幾乎降到最低,而十分接近於
對於實際發生事實的個人主觀評論。系爭訊息的閱讀者,或
有意闢謠的人,都可以直接根據系爭訊息本身來指出其不合
理之處:投票所又不是一次只能處理一個人投票,將總票數
除以總投票所個數,再除以8小時,並不能正確得到每人次
投票所需用的時間!
五、再以台灣社會的民主及資訊開放程度,社會大眾也可以很容
易地透過民間自發性協力提供的事實查核工具,例如:台灣
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麥擱騙)、蘭姆酒吐司(Rumor
&Truth)、Cofact等等,來查證系爭訊息的真實性(以台
灣事實查核中心為例,其主題專區中就有「高雄市長罷免投
票」乙項;在該項專區中的「投票後」區塊,即有關於類似
系爭訊息內容的說明),來查證系爭訊息的真實性,同時也
能理解在政黨對決的選舉中,不同陣營總有所謂鐵桿的堅定
支持者,容易在選舉結果出爐後,會有質疑選舉制度或過程
不公的聲音,並不需要為此感到困擾,或覺得生活安寧受到
威脅。
六、最後是關於系爭訊息的實際散布情形。移送機關並沒有指出
系爭訊息在貼文後的實際瀏覽量,而根據移送機關提供的系
爭訊息貼文截圖,也只有兩次的分享轉傳。以這樣的證據呈
現,也實在很難認定系爭訊息的散布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七、綜合以上說明,不論是系爭訊息的內容屬性、我們臺灣社會
的民主及資訊開放程度,乃至於系爭訊息的實際散布情形,
都無法認定被移送人的行為構成「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違
法行為,自應該裁定不罰。
八、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的隔日起五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提出於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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