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吳昊諭
被告 吳昱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徐子涵
法官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筱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吳昊諭
被告 吳昱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徐子涵
法官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筱涵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