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3644號
上 訴 人 國泰隆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2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