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四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捌零零貳克,取樣零點零柒玖肆克已鑑析用罄,餘零點柒貳零捌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八00二克,取樣0˙0七九四克已鑑析用罄,餘0˙七二0八克),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二級毒品,有該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九三)宇鑑字第0三五八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