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乾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舜欽張嘉君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蓋有原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請勿補正影本)。
三、原告如委任許乾義為代理人,請一併補正委任書狀。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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