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97年度宜簡
調字第131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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