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慶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除聲請人已提出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外,另應提出民國104年12月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及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4年12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所載,聲請人有除薪水轉帳外之數筆存款(含摘要為:ATM存入及轉帳、現金存提、轉帳、託收本交、跨行匯款),則前揭存款之來源及性質為何?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所載,自帳號:000000000**1414*、000000000**1210*、00000000**4208*各轉出數筆款項存入聲請人帳戶,則聲請人應說明前揭存款之原因及性質為何?是否為聲請人之固定收入?另請提出資助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每月需支出高額手機費之原因、必要性及證明。
㈡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
中華電信臺北營運處函所載之費用是否為租屋處之寬頻網路
費用?未登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原因為何?㈤更換桶裝瓦斯之頻率。
六、聲請人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前揭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七、聲請人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網路費)?
八、聲請人固已提出其於97年10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惟仍應提出與其他債權人簽立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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