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潘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玖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
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捌仟伍佰伍拾柒元自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貳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捌仟參佰壹拾陸元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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