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邱婉茹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被告 盧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訴狀上僅載明系爭房屋於105年6月間拍定之價額,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頂樓加蓋部分)於起訴時(106年8月1日)之市場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聲明一部分暫依原告訴訟所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萬元,加上聲明二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6萬7,5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萬7,5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