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691號上訴人
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因甲○○間因96年年基簡字第69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