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628號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7,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