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5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竟仍未戒絕毒品,顯見其意志力不堅,犯後復未坦承犯行,態度非佳,惟念其行為僅自戕其身,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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