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06號聲請人 蔡文凱 即忠港醫院法定代理人蔡文凱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妹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