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李奇物 原告與被告 周麗壯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訴外人 李豐城 與被告間,就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建地面積275.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之贈與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9,202元(計算式:275.26㎡×84,563元/㎡×1/4≒5819,202元,元以下捨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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