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周育嘉 被告 喬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告起訴主張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票面金額6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