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於施用安非他命翌日,主動
前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向尚未發覺其犯行之警員
承認有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同時表明願
意帶同警方返回住處取出安非他命,有警訊筆錄一件在卷可
佐(詳見偵卷第12頁),自係在犯行未為偵查犯罪職權之公
務員知悉前,表明願意接受裁判,而當場向警員自首,合於
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
件,被告依法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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