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
聲請人 洪睿麟 相對人 陳彥穎 相對人 陳怡安 相對人 陳信榮 相對人 龔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三編號1中關於「109年4月1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4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