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33號上訴人 張文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天飛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3,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他造人數提出書狀影本,且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映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