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常志凱 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 邱明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家屬於中低收入戶,前一陣子外婆過世之後,被告之母親單獨在家,生活出現困難,去找工作又四處碰壁,希望可以讓被告交保,以整頓家家經濟,安排母親往後的生活,之後會坦然面對刑責等語。而指定辯護人之聲請意旨略為:本案被告已經認罪,也準備入監服刑,是否能在入監之前,處理家中事務,希望以限制住居或到當地派出所報到之方式代替羈押等情。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為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亦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除被告坦承犯行外,佐以卷內證人 鄭智濠林楷智丁碩謙 之證述,及監聽譯文、扣案行動電話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102年4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
㈡、再者,考量被告有多次通緝紀錄,本案又是通緝到案予以羈押,顯見被告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復經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式之順利進行,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既非屬法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因罹疾病非予以交保不能治療等情形,從而,前揭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㈢、至被告之家庭因素,並非本院准否具保停止羈押之應行審酌事項,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同屬無據,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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